10月9日,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《公告2025年第55号》,对超硬材料相关物项实施新的出口管制措施。这是继2024年8月对“锑及超硬材料”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后的又一次更新与扩展。与去年相比,本次管制范围进一步细化,并首次覆盖到超硬材料粉末、单晶、线锯、砂轮及关键工艺设备等实物产品与技术环节。
以下为对2024版与2025版管制政策的对比解读与影响分析:
去年(2024年)的公告主要聚焦于生产装备和关键工艺技术,例如六面顶压机、微波等离子体化学气相沉积(MPCVD)设备及相关技术,重点在于上游生产环节的管控。而今年发布的2025年第55号公告,则将管制范围扩大至具体材料与制品层面,包括:
平均粒径大于50 μm且小于等于500 μm的人造金刚石单晶;
特定参数的人造金刚石线锯与砂轮;
以及直流电弧等离子体喷射化学气相沉积(DCPCVD)设备及其工艺技术。
相比之下,新的清单从原先的设备类、技术类项目,延伸至直接应用于工业加工与材料制备的产品类项目,显示出管控范围更为全面。
新增管制物项及其意义
2025年公告新增管制的关键点包括以下几个类别:
人造金刚石微粉与单晶
微粉是精密抛光、光学器件、半导体晶圆加工的重要耗材;
单晶是切削刀具、散热基底、功率器件衬底等关键材料;
通过划定精确的粒径界限(如≤50μm微粉,≤500μm单晶),并明确将用于装饰的培育钻石排除在外,实现了对高端工业品
与消费饰品的精准管理。
金刚石线锯与砂轮
金刚石线锯用于硅片、碳化硅、蓝宝石等晶圆切割,是光伏、第三代半导体加工环节的核心耗材;
金刚石砂轮广泛用于航空航天合金、陶瓷及精密刀具磨削;
这两类制品军民两用性明显:既可用于芯片晶圆加工,也能用于军工硬质材料的精密成形。
DCPCVD设备与工艺技术
该技术是近年来发展迅速的新型金刚石薄膜沉积手段,能在较低能耗下制备高品质多晶膜;
在半导体散热基底、传感器、量子器件等领域具有潜在替代价值;
此次将其设备与技术纳入管制,表明该技术已在前沿领域展现出巨大的应用潜力,其战略价值获得国家层面的确认。
政策延续与管理逻辑一致
从2024年至2025年,两份公告均以《出口管制法》《对外贸易法》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等为法律依据,均由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发布,体现了政策的连续性与制度化特征。
两份文件均强调:
管制措施不针对任何特定国家和地区;
合规出口申请经审查后可获许可;
管制措施符合国际通行做法。
可见,中国在超硬材料领域的出口管理正逐步形成制度化体系,既维护国家安全与履行国际义务,也为合规企业预留正常贸易通道。
超硬材料是指硬度特别高的天然或人造材料,以金刚石为代表,广泛应用于精密加工、航空航天、国防军工及半导体制造等领域。随着金刚石材料在电子散热、光学窗口、功率器件衬底等高技术方向的应用扩大,其两用属性愈发突出,也成为各国出口管制体系中关注的重要物项。
2024年的管控主要针对上游生产设备和关键技术,而2025年的新增内容涉及直接制品和工艺参数,反映出国内相关产业链的技术水平提升和产品种类拓展。随着产业升级与国际贸易环境变化,相关企业在出口环节需进一步强化合规管理与用途识别,确保报关申报准确、流程规范。
这对于国内产业而言,短期可能面临出口合规成本的提升,但长期将利好行业整合与高质量发展;对于国家而言,则是在关键战略资源领域,统筹安全与发展、平衡开放与风险的成熟体现。
原文:
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5号 公布对超硬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
【发布单位】安全与管制局
【发布文号】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5号
【发文日期】2025年10月09日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有关规定,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、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,经国务院批准,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:
一、2C902.a.平均粒径小于等于50 μm的人造金刚石微粉(参考税则号列:71051020)
二、2C902.b.平均粒径大于50 μm且小于等于500 μm的人造金刚石单晶(参考税则号列:71051020)
说明:2C902.b项不管制用于装饰、首饰的培育钻石。
三、2C902.c.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人造金刚石线锯:
1. 线径小于等于45 μm;
2. 所含金刚石平均粒径小于等于8 μm;
3. 破断拉力小于等于16 N。
四、2C902.d.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人造金刚石砂轮(参考税则号列:68042110):
1. 金刚石齿硬度小于等于30 HRB;
2. 所含金刚石平均粒径小于等于5 μm;
3. 最高工作速度大于等于40 m/s。
五、2B005.b.直流电弧等离子体喷射化学气相沉积(DCPCVD)设备(参考税则号列:84798999)
六、2E902 直流电弧等离子体喷射化学气相沉积(DCPCVD)工艺技术
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。
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,加强出口物项识别,属于管制物项的,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“属于两用物项”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;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、指标、性能等接近的,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“不属于管制物项”并填写具体参数、指标。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、准确、真实性存疑的,海关将依法质疑,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。
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》同步予以更新。